湖南省财政厅解读《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25-145847
- 文号:湘财综〔2025〕1号
- 统一登记号:HNPR-2025-100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30-02-04
- 签署日期:2025-01-22
- 登记日期:2025-01-26
- 发文日期:2025-02-05 17:33
- 所属主题:财政
-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为适应住房保障领域新形势、新任务,更好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今年修订并印发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根据财综〔2024〕15号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需要,我们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在第三、四条中,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及市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管、绩效管理以及住房保障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等方面的责任。
(二)优化支出范围。在第七条中,一是整合“住房保障”。将现有的“租赁住房保障”(即配租型的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与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整合,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类型保障需求和特点,增加配租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给,其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支持与项目直接相关且不得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新设“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以及安置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三是优化“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不涉及调整现有棚户区改造支出方向,将棚户区改造工作重点转向支持改造城市C、D级危房、非成套住房。四是保留“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按现行政策继续支持各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三)完善资金分配方式。一是在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及绩效评价指标表中,明确了奖补资金的分配原则.二是在第十四条中,推动市县建立项目“以奖代补”机制。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奖励资金具体实施方案,建立以奖代补机制、细化评价标准,重点对进展快、示范效应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奖励,并兼顾其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具体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四)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在第四、十九、二十二、二十三条及绩效评价指标表中,明确了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具体举措:一是针对项目管理粗的问题,对市县住建部门在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要求进行细化;增加“项目储备”二级指标的分数权重,并完善其具体评价内容;增加“项目执行监控”二级指标,督促各地建立项目建设监督机制。二是针对预算执行慢的问题,优化资金执行评价标准,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际,让资金支付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更加匹配;加大预算执行进度的扣分力度,倒逼进度明显偏低的地方重视预算执行。同时,明确补助资金的闲置沉淀资金和结余资金及时按预算要求进行调整处理。三是针对多元筹资难的问题,优化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多元化筹资指标的分值和权重设置,提升企业、产权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等社会力量及居民出资占比的指标分值,引导各地在这方面下功夫、出实招。
政策文件: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