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解读《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26-038820
  • 文号:湘财税〔2025〕15号
  • 统一登记号:HNPR-2025-100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29-06-30
  • 签署日期:2025-08-29
  • 登记日期:2025-08-29
  • 发文日期:2025-09-01 10:05
  • 所属主题:财政
  •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要求,推动政策在我省落地落实,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印发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征收部门。《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为“被占用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我省湿地恢复费征收主体确定为省林业局。

(二)明确征收标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的制定原则和缴纳下限,并授权各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具体缴纳标准。根据湘江流域实施的退耕还林还湿项目和某县湿地恢复重建成本案例综合测算,并基于已有的恢复重建成本案例以及我省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参考湖北、安徽和广东等周边省份制定标准,并遵循国家规定的缴纳标准下限,拟规定我省重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三)明确征收流程。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和我省现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占用单位按省林业局规定的缴费流程,凭省林业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费。

(四)明确入库管理。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修订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24〕48号),规定湿地恢复费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科目,纳入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湿地恢复、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五)明确退库管理。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我省林草部门管理工作实际要求,拟规定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其他事项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由缴费人凭缴款凭证等审批资料及退费申请书,向省林业局提出退付申请。省林业局审核后,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湿地恢复费退付手续。省财政厅收到退付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入退付手续。经审查不符合退费要求的,由省林业局告知缴费人不予退还的原因。

(六)明确实施期限。《暂行办法》的实施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湿地保护恢复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政策。因此,《通知》拟规定实施期限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政策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解读《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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