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6-03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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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湖南省财政厅印发了《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5〕20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2024年10月17日,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落实中央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完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湖南省财政厅修订了《处置办法》。
二、主要内容
《处置办法》共六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处置权限和要求、处置方式、处置收入、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附则等,通过统一细化管理要求、提高管理权限,规范管理流程、明确管理责任,为各管理主体履行职责、全面提升资产处置效能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整合制度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处置办法》将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整合为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统一管理要求。遵循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明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主管部门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职责,并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处置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统一授权标准,压实部门责任。现行制度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处置授权不尽相同,《处置办法》统一管理权限并加大对各部门的授权力度。根据各部门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并与处置审批权限保持一致,将省级事业单位的房屋和构筑物,账面原值不超过500万元,采取报废形式处置的等使用事项,授权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落实各部门主体责任,确保权责一致。
三是规范管理程序,提升可操作性。《处置办法》明确了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的管理要求和具体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明确了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将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放管结合。《处置办法》明确省财政厅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各主管部门加强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中的问题,督促各单位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要求各单位落实报告制度,资产处置情况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予以体现。
三、主要处置方式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对其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四)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五)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政策文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