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解读《湖南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26-045527
- 文号:湘财农〔2026〕16号
- 统一登记号:HNPR-2026-1001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31-07-30
- 签署日期:2026-08-12
- 登记日期:2026-07-29
- 发文日期:2026-07-30 15:29
- 所属主题:财政
-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一、政策背景
2025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过渡期结束后进入常态化帮扶阶段。2026年3月,财政部等5部委出台了《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将原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为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为指导市县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省财政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局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湖南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规范我省帮扶资金使用监管。
相比衔接资金,帮扶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有3方面调整:一是拓宽资金使用范围。支持范围由农业产业扩大至县域主导产业,产业链条由前端种养环节全产业链开发延伸;将乡村工匠、劳务品牌纳入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奖补范围,拓宽增收渠道;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自然村组为单位片区化推进,鼓励基层集中财力办大事。二是推动项目精细管理。新增“项目管理”章节,对项目入库、提级综合论证、尽职调查、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加强资产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项目管理费计提比例由1%提高到2%,并允许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建后管护经费。三是调整重点支持人群和地区。重点支持人群由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调整为重点帮扶群体(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重点支持地区由脱贫县调整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并取消70%以上中央资金投入脱贫村要求,促进均衡发展。
二、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办法大体沿用财政部等5部委资金管理办法体例,共六章。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专项资金层级、定义和任务方向等;第二章为资金用途,包括产业发展、就业增收、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方面;第三章为资金分配和管理,主要明确资金分配的因素权重和资金下达程序要求;第四章为项目管理,主要明确项目入库、实施和资产管理有关要求;第五章为监督检查,主要明确监督要求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第六章为附则。
(一)资金分配方式。帮扶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因素法分配主要采用基础性因素(50%)、政策性因素(45%)、绩效因素(5%)。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任务实际情况,结合各地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等,商财政部门对分配因素和权重进行适当调整。省级结合全省常态化帮扶重点工作,对县市区申报的部分项目适当采取项目法分配,具体项目遴选要求和资金额度另行通过项目申报通知明确。
(二)资金使用范围。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其他等4个方面。对过渡期通过中央、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科研支出等,以及中介费用(除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帮扶资金支持项目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财政资金重复,不能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地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地方预算安排,不得安排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
(三)资金监管要求。继续对常态化帮扶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并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财政部湖南监管局、省财政厅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
政策文件:湖南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