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有关收费的批复
- 索引号:430S00012/2006-98844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06-11-27
- 签署日期:2006-11-27
- 登记日期:2006-11-27
- 发文日期:2006-11-27 00:00
- 所属主题:
湘价函〔2005〕17号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考试收费。鉴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由原来的六科调整为三科(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科目减少,各科考试内容增加,加上报考人数逐年递减,为确保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核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费每人每科40元,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费为每人70元,由会计管理机构直接向考生收取。
二、证书工本费。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证》工本费为每本15元,由会计管理机构直接向考生收取。会计管理机构对《会计从业资格证》进行注册,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得收取注册费。有关注册管理费用应从部门预算经费中统一安排。
三、上述收费均为最终收费标准,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违者由物价检查机关按乱收费严肃查处。你厅接本批复后,请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你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并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将上述收费缴入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即日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关收费一律以本批复为准,我局湘价函〔2003〕25号函及其它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