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2/2006-98847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06-11-27
  • 签署日期:2006-11-27
  • 登记日期:2006-11-27
  • 发文日期:2006-11-27 00:00
  • 所属主题: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2005.8.4.发出
 
你部《关于商请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5〕5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200元人民币,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300元人民币,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多次入出境签注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口岸签注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8080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