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2/2006-98769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06-12-07
  • 签署日期:2006-12-07
  • 登记日期:2006-12-07
  • 发文日期:2006-12-07 00:00
  • 所属主题:
财税〔2004〕1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4.12.14.发出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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