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2/2006-98783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06-12-07
- 签署日期:2006-12-07
- 登记日期:2006-12-07
- 发文日期:2006-12-07 00:00
- 所属主题:
财税〔200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6.发出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是国家为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将应当返还的税款及时足额地返还给企业。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