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2/2006-98788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06-12-07
  • 签署日期:2006-12-07
  • 登记日期:2006-12-07
  • 发文日期:2006-12-07 00:00
  • 所属主题:
财税〔2005〕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5.3.21.发出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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