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2/2006-98816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06-12-07
  • 签署日期:2006-12-07
  • 登记日期:2006-12-07
  • 发文日期:2006-12-07 00:00
  • 所属主题:
财税〔2005〕7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5.7.20.发出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相关利润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实际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计算抵免税额。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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