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2/2008-83840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08-05-12
  • 签署日期:2008-05-12
  • 登记日期:2008-05-12
  • 发文日期:2008-05-12 00:00
  • 所属主题:

湘财综〔2008〕30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鼓励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息权。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当年休年休假的,原则上由各单位跨年度安排休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跨年度休假的,其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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