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2/2008-83840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08-05-12
- 签署日期:2008-05-12
- 登记日期:2008-05-12
- 发文日期:2008-05-12 00:00
- 所属主题:
湘财综〔2008〕30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鼓励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息权。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当年休年休假的,原则上由各单位跨年度安排休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跨年度休假的,其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