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主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 索引号:430S00012/2010-63404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10-03-09
- 签署日期:2010-03-09
- 登记日期:2010-03-09
- 发文日期:2010-03-09 15:00
- 所属主题:
一、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促进产业升级
政策名称:《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主要内容如下: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和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执行方式:由项目审批部门(发改委、经贸委或商务部门)出具《国家鼓励类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企业凭《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商务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推进实施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科学研究和教学领域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名称:《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45号),主要内容如下:
自
1、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二)政策名称:《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44号),主要政策内容如下:
自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执行。
(三)政策名称:《财政部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4号),主要内容如下:
自
政策执行方式: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三、以人为本,关怀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对扶贫捐赠物资、救灾捐赠物资、残疾人专用品实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名称:《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税[2000]152号),《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1号),主要政策内容如下: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主要包括:新的衣服、仪器类及饮用水、医疗类、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器材、学习用品等;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等。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者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政策执行方式:进口的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提出免税申请,海关按规定负责审批并进行后续管理。
(二)政策名称:《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财税字[1998]98号),主要政策内容如下:
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和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区域限于新华社对外发布和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受灾地区。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限于:
1、食品类(不包括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酒等);
2、新的服装、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3、药品类(包括治疗、消毒、抗菌等)、疫苗、白蛋白、急救用医疗器械、消杀灭药械等;
4、抢救工具(包括担架、橡皮艇、救生衣等);
5、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
政策执行方式:救灾捐赠进口物资一般应由民政部(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提出免税申请,对于来自国际和友好国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红十字会和妇女组织捐赠的物资分别由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提出免税申请,海关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免税手续。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按渠道分别由民政部(如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民政部应会同相关部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接收、管理并及时发送给受灾地区。
(三)政策名称:《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主要政策内容如下:
对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执行方式:残疾人个人用专用品可由纳税人直接在海关办理免税手续;福利、康复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办理免税手续。
四、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调整装备制造业的进口税收政策
政策名称:《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主要政策内容如下:
(一)、自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
(三)、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省级财政部门应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将申请文件汇总报财政部。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获得退税确认书之日起半年内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最迟应于2009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条件和程序比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暂行规定执行,逾期不予受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应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和核电项目业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2009年度的进口免税政策。
政策执行注意事项:
(一)、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申请文件及其要求
1、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性质、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2) 企业基本财务状况,有关重大技术装备生产销售或者合同订单情况;
3) 企业从事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等(须注明有关装备或产品在《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在条目);
4) 企业设计研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和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 企业研发技术人员人数及其占企业职工的比例;
6) 预计本年度有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预计本年度进口附2中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须注明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在《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所在条目)、进口金额、进口税额;
7) 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其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可在正式对外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报;
3) 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4) 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其汇总统计表;
5) 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
1、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上一年度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装备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等;
2) 上一年度有关重大技术装备的实际销售金额和数量,实际免税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进口金额与免税税款;
3) 上一年度企业有关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生产进展以及合同定单情况;
4) 预计本年度有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预计本年度进口附2中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须注明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在《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所在条目)、进口金额、进口税额;
5) 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1) 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零部件、原材料数量、金额及免税额统计表;
2) 上一年度企业实际使用免税进口金额与核定额存在较大差距时应予以说明;
3) 本年度预计进口零部件、原材料数量、金额与上年度相比存在较大变化时应予以说明。
4) 有关部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提交落实情况报告应一式六份,有关文件或材料应为原件或者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三)、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涉及能源、交通、工程、农业、纺织等17个方面:
1、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
2、特高压输变电设备;
3、大型石化设备;
4、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
5、大型冶金成套设备;
6、大型煤炭综合设备;
7、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
8、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备;
9、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10、大型施工机械和基础设施专用设备;
11、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
12、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基础制造装备;
13、新型纺织机械;
14、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
15、电子信息及生物医疗装备;
16、民用飞机及发动机、机载设备;
17、重大技术装备的基础件。
五、其他行业性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日益深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也正在从区域优惠为主向产业优惠为主转变。我国目前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在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等能源行业;船舶、飞机制造等重点行业;软件、集成电路、液晶显示板等高新技术行业以及农林牧副渔业等方面都有所体现。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二)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
(三)关于鼓励液晶显示器件产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