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2/2011-00676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11-12-31
- 签署日期:2011-12-31
- 登记日期:2011-12-31
- 发文日期:2011-12-31 14:33
- 所属主题: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执行时间 1、上述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自 2、鉴于我省现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和按期缴纳的营业税起征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5000元已达到财政部65号令规定的下限,决定该两项起征点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到 3、鉴于我省现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和按次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均未达到财政部65号令规定的下限,决定自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