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2/2013-00651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13-05-09
- 签署日期:2013-05-09
- 登记日期:2013-05-09
- 发文日期:2013-05-09 10:55
- 所属主题: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通知》所列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重新开具普通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农产品(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所列蔬菜、《通知》所列鲜活肉蛋产品等)和农业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自产初级农产品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