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体制调整税收返还基数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7-0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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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7-11-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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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核定增值税“五五分享”税收返还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7〕124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16〕48号)相关规定,现核定你市(州、县)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体制调整税收返还(上解)基数      万元,2017年起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2017年及以后年度,省将对各地的增值税收入(含改征增值税,下同)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增值税收入达到2014年基数的,不扣减税收返还基数;未达到2014年基数的,扣减税收返还基数。扣减公式为:某地扣减返还额=某地增值税收入下降额×(某地2014年所占比重-某地现行体制所占比重) 

  附件:营改增后体制调整税收返还(上解)基数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18日 



湘财预[2017]120号-附件.xls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体制调整税收返还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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