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7年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7-0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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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17-09-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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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市财政局:
为加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2017年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2017年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11日
附件
湖南省2017年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
为加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转型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安排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推动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支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民生福祉,促进资源枯竭城市经济社会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规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配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
二是先批后用。各地应按照省通知额度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再按照批复项目使用资金。
三是激励约束。建立考核机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相应奖惩。
三、资金分配
(一)分配范围
1、中央确定的各批次资源枯竭城市。
2、转型压力较大的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
(二)补助期限
1、中央确定的各批次资源枯竭城市补助期限为4年。期满后,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情况的评价结果,转型没有成功的市县继续延期5年。补助政策到期后,以退坡前一年度补助额度为基础,分4年按每年退坡20%的计划给予补助。
2、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的补助期限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三)分配办法
1、某地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额=因素法分配部分+奖励部分
●因素法分配部分综合考虑各地非农人口数、财政部困难系数等因素。
●奖励部分指根据各资源枯竭城市绩效评价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2、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补助按照个数、面积、人口等因素测算。
四、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
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重点用于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以及支持因工矿区、沉陷区治理等非市场因素进行的企业搬迁改造等方面。不得将资金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安排部门工作经费,更不得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楼堂馆所建设及小汽车购置。
(二)资金下达
转移支付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应在收到省财政通知补助额度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报送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筹资渠道、预计进度、预期效果等。
五、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资源枯竭城市要严格按项目计划安排使用资金,强化监管,提高效益,不得挪用。要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省财政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441号)有关规定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市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
六、附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