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中央和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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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年12月07日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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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行指〔2015〕116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中央和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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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经研究,现一次性下达你单位(市、州、县)2015年度中央和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万元,相应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第 类 款 项“ ”(列经济科目第303类06款“救济费”)。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和《湖南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湘政法〔2014〕9号)的相关要求,你单位(市、州、县)应严格坚持“属地救助、公正及时、综合施策、不重复救助”的原则,按照相关政策发放救助资金,确保不引发连锁反应,不助长不合理诉求,不引发新的矛盾。
请省直相关政法单位接到通知后,按照下达的救助资金总额,严格按照省委政法委审定的分配方案将救助资金落实到每个具体案件;下达给市县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各市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结合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司法救助经费统筹使用,据实核拨。各市州和省直相关政法单位应汇总本地区本部门2015年度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发放情况,于2016年9月底前报送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015年中央和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安排情况表(分发)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日
湘财行指〔2015〕116号.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