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资金的通知
有关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安排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1〕827号)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现将2012年中央及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金额、项目见附件),此款列政府支出功能科目“2110402农村环境保护”,支出经济科目“310其他资本性支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资金发挥效应,防止随意调减设备设施,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区环保设备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建函〔2011〕14号)精神,2012年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所需设备将采取省统一采购的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集中采购后,配发到各项目单位(此次下达资金已预留资金总额的20%用于设备采购,省财政将根据实际设备采购金额后再予调整)。
二、请严格按照《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48号)要求,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严格按照项目配套要求,尽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三、本项目的实施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具体实施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各级环保、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按时按质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任务。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