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4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央和省级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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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14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教〔2013〕32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14〕17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和省教育厅核定的资助名额,经研究,在综合考虑已提前下达部分资金的基础上,现追加下达你单位(市州、省直管县市)2014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央和省级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该项指标收入列1100221“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列“2050204高中教育”,支出经济科目列“30308助学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实际执行中,考虑到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更高的实际情况,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对集中连片特困县、国贫县、省贫县、民族县共计51个县按在校生的30%,其余县约按在校生的15%核定资助面,全省平均资助面仍为20%。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湘财教〔2010〕75号文件明确的资金分担办法,足额落实由市县承担的资金,及时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到所属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三、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应督促有关普通高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国家助学金管理发放等各项工作。
四、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14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央和省级资金分配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