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安排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的通知
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以2009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依据,现安排你市州(省直管县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2011年提前告知的部分 万元,其中: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万元、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万元、校舍维修改造资金 万元(具体见附件)。该项指标列2011年有关科目,其中:收入列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21项“教育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普通教育”。待201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此次仍按原基准定额(年生均小学300元、初中500元)测算,中央、省、市、县仍按原比例分担。其中市级对省直管县市的分担资金,按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后确定的补助基数核定,由省财政通过结算办理基数划转。因学生人数依据变动导致测算的市级应分担资金大于(或小于)基数的部分,相应增加(或减少)县级分担资金。
在2010年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100元的基础上,2011年中央计划进一步提高标准,请各地做好明年预算编制工作。
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此次按2010年提标后标准(年生均小学750元、初中1000元)测算安排全年补助资金。其中,原标准部分仍按原分类分担比例由中央、省、市、县分担,因学生人数变动导致测算的市级应分担资金大于(或小于)基数的部分,相应增加(或减少)县级分担资金;提标部分根据我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新的分类分档办法确定各级分担比例:一是分类依据由原来的按财政供养人口计算的2004年人均可用财力调整为按总人口测算的2008年人均财力;二是省直管县市实行省、县两级配套,市级不再承担对省直管县市的配套任务,湘西自治州所属县市区的省级补助办法视同省直管县处理,其具体的分档补助比例与省直管县一致;三是非省直管县实行省、市、县三级配套,省市两级对非省直管县的补助不低于省级对同档省直管县的补助水平。
具体的分档补助比例如下:
2008年人均财力(按总人口计算) |
省直管县 |
湘西自治州 |
非省直管县 |
||||
省补助 |
县级分担 |
省补助 |
县级分担 |
省补助 |
市补助 |
县级分担 |
|
第一档1200元以上 |
40% |
60% |
40% |
60% |
|
40% |
60% |
第二档1000-1200元 |
55% |
45% |
55% |
45% |
10% |
45% |
45% |
第三档800-1000元 |
70% |
30% |
70% |
30% |
20% |
50% |
30% |
第四档800元以下 |
85% |
15% |
85% |
15% |
30% |
55% |
15% |
同时,为维持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政策的延续性,缓解国扶县、省扶县、民族县等44个特殊县(以下简称特殊县)县级分担压力,特殊县全部调整为按第四档确定各级分担比例。从2010年起,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标扩面新增地方分担部分均按以上办法分档分担。
三、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此次按全年安排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请各地按提前告知的资金额度,于
请各地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市县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10]210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确保应分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农村中小学校正常运转。
附件:1、提前告知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情况表(分发)
2、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分配表(原标准部分)
3、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分配表(原标准部分)
4、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分配表(提标部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