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追加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和省级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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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追加浙江等14省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3〕343号)、《关于下达2013年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3〕270号)、《关于追减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3〕271号)精神和2012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经研究,现在年初提前告知资金的基础上追加下达你市(州、省直管县市)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 万元,其中:追加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万元,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补助资金 万元,追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提标资金 万元(具体见附件)。收入列110类“转移性收入” 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21项“教育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普通教育”下相关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根据中央要求,2013年起,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高60元,达到小学每生每年560元、初中每生每年760元,以满足学校信息技术和教师培训等方面的开支需求。基准定额提标资金,中央财政今年先行到位,地方财政应分担的部分可从2014年起落实到位。
各地要本着向农村教学点和规模较小学校倾斜的原则,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对于规模小于100人的学校,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戴帽”下达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全面保证学校基本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严禁学生自带课桌椅上学等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
根据中央要求,从2012年起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单位面积补助标准由中部地区每平方米400元提高到600元,西部地区由每平方米500元提高到700元,中央提标资金已从2012年起到位,省市县提标资金应从2013年起落实到位。与此同时,原保障农村中小学日常维修改造的内容,扩展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改善地级市城乡结合部学校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外其他困难地区学校办学条件,以及特大自然灾害教育救灾应急等方面。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日常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资金须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大修改造和抗震加固等方面;改善部分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资金须专项用于地级市城乡结合部学校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外其他困难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教育救灾应急资金须专项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毁损学校的恢复重建。
各地要立足实际情况,结合本地校舍维修改造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认真遴选、合理确定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并填报《2013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项目实施备案表》,经市州财政局、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于2014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三、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
今年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依据2011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中央和省级资金进行了预拨,此次按照中央要求,依据2012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清算后,对多拨资金进行了追减。各地要按照要求切实做好生活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及时获得补助。
四、其他相关要求
各地要准确把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相关政策及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按规定比例足额落实应分担资金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滞留专项资金。
按照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将中央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扎实做好资金支付管理工作,确保及时、足额、安全拨付。
附件:1、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分配总表
3、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分配表(原标准部分)
4、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分配表(提标部分和教学点补助)
5、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分配总表
6、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分配表(原标准部分)
7、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分配表(提标部分)
8、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分配表
9、2013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项目实施备案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