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预拨2011年民政专项资金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湘财社指〔2010〕132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关于预拨2011年民政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民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现预拨你市(州、县)2011年民政专项资金 万元,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万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万元、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万元、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万元、老党员生活补贴补助资金 万元、抚恤补助资金 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数量的确定,城市低保补助资金按2010年省财政下达你市(州、县)补助资金的89%预拨,农村低保补助资金按2010年省财政下达你市(州、县)农村低保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90%预拨。
二、抚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残疾人员、“三红”(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残疾人员、“三红”、“三属”和国家集中供养残疾军人粮油补贴。
三、老党员生活补贴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的补助支出,中央和省管理党费安排的补助资金,由省委组织部另行下达。请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将财政和党费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及时发放。
四、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请列入2011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208
请你市(州、县)按照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工作。
附件: 2011年民政专项资金预拨分配表(总表不发市州、省直管县市)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