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省级缴费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规定,地方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参保缴费每人每年补助30元。其中,省财政平均负担20元,市县财政平均负担10元。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缴费补助地方财政分担比例的通知》(湘财预〔2011〕23号)确定的省财政对各试点县市区的补助标准,以及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统计的缴费人数(不含补缴,下同),经研究,决定下达你市(州、县、区)新农保缴费补助 万元,城居保缴费补助 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目编列。以上两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22“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新农保补助支出列入功能科目2080306“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城居保补助支出列入功能科目2080307“财政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两项资金支出列入经济科目30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二、资金调度。本次下达的资金已直接分配到相关试点县市区,各地不需再分配。资金调度由省直接调度到市州级和省直管县;对于非省直管县,所在市州要按照一定比例负担两项试点缴费补助,并做好资金调度工作。
三、配套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新农保、城居保各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省财政厅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地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足额配套的县市区,省财政将暂停拨付其基础养老金补助。
四、其他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分别拨入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财政专户。新农保和城居保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1、2012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缴费补助资金分配表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