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
湘财社指〔2011〕56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下达
2011年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
市(州、县)财政局、民政局:
经研究,决定下达你市(州、县)2011年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 万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要按照《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湘价综[2011]90号)要求,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和期限由市州或县市区物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以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为原则,根据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今年中央和省财政在安排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补助资金时,充分考虑了物价上涨因素,补助资金已全部下达市县。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用于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市县要将当年本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累计结余资金和价格调节基金等统筹考虑,用于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仍有不足的,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通过新增预算等渠道予以保障。
三、此次下达资金中,城市低保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请列入2011年政府支出分类科目第208
四、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组织实施,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并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发放公正、公平、透明、规范,严禁挤占挪用。
附件:2011年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分配表(总表不发市州、省直管县市)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