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1年11月29日 10:51 【字体:

财政局:

为支持2011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和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县市区符合条件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精神,以及各地申报两项试点的60周岁及以上居民人数,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州、县、区)2011年扩大新农保试点基础养老金补助      万元,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基础养老金补助      万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本次下达的两项补助资金均为发放20117-12月基础养老金预拨资金(每人每月55元),2012年据实结算。两项补助资金收入请列入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科目1100222“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

2、本次下达的新农保补助资金支出请列入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功能科目2080306“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支出列入2080399 “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本次下达的两项资金支出均列入经济科目30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3、本次下达的两项补助资金已直接分配到试点县市区,各地不需再分配。资金调度由省直接调度到市州级和省直管县市。对于非省直管县市区,各市州财政社保部门应主动与国库部门衔接,尽快调拨资金。

4、各级财政社保部门应主动与同级预算部门衔接,严格按照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管理比照新农保执行),及时将补助资金分别拨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招标确定的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加强基础数据审核,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居民手中。

5、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总表不发市县)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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