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社〔2010〕3号)规定,核定你市(州、县、区)2011年中央财政新农保补助资金 万元,扣除(或弥补)2010年中央财政新农保补助资金结余(不足) 万元后,现下达你市(州、县、区)新农保补助资金 万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对2009年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按照2010年发放12个月结算,对2010年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按照2010年发放3个月结算。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数为省新农保信息系统统计人数。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列入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
三、本次下达的资金已直接分配到相关试点县市区,各地不需再分配。资金调度由省直接调度到市州级和省直管县市;对于非省直管县市区,各市州财政社保部门应主动与国库部门衔接,尽快调拨资金。
四、新农保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财政社保部门应主动与同级预算部门衔接,严格按照新农保基金财务制度(湘财社〔2010〕4号)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手中。
附件:2011年中央财政新农保补助资金分配表(总表不发市县)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