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有关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的通知》(财发〔2012〕1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批复》(湘财农综〔2012〕17号),现将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给你市(州、县)(具体金额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管县市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应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非省直管县市区的项目资金通过市州财政下拨。市州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此项资金连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到有关项目县市区。
二、工程监理费委托市州财政报账。市州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账手续,并将工程监理费直接支付给中标的工程监理公司。
三、各市州应督促所辖项目县市区落实好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四、请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湘财农综〔2011〕15号)和《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账操作规程》(湘财农综〔2007〕19号)要求对项目资金实施财政报账。
二○
附件:湖南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分配表.xls
附件:湖南省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分配表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