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1年第一批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通知
湘财建函〔2011〕8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第一批
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1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 抓紧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8号)、《财政部关于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兑付情况半月通报制度的通知》(财办建[2010]12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粮食生产、农民增收的各项政策精神,现就2011年我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对种粮农民的粮食直补资金补贴标准为每亩13.5元,第一批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亩80.6元。根据2003年度核定的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的农业税计税面积数,现将2011年第一批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全额拨付(金额见附件1)。
二、为切实提高补贴兑付进度,使补贴能在春耕前发放到农民手中,今年的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时按照农业税计税面积中2010年度农民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明年相应按照农业税计税面积中今年农民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以后年度依此类推。省对市州、省直管县市的补贴资金包干金额不变,继续按照2003年度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算。
三、本次下达的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统一通过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拨,并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单独核算、专账反映。粮食直补资金市州、省直管县市负担比例与2001年度粮食风险基金包干金额的负担比例一致,省财政代市州、省直管县市垫付的粮食直补资金,由省财政在年终决算时结算扣缴,其中:省直管县市的直补资金原由市州负担部分继续由市州负担,省财政在年终决算时结算扣缴。
四、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由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包干使用。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小于农业税计税面积结余的包干粮食直补资金,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本地区种植双季稻用户的奖励,不得挪作他用。因农业税计税面积上下不符,导致包干补贴资金不够的,由各地自行筹集资金(可从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解决,不得出现降低补贴标准、减少补贴面积的现象。
五、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中央和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有关规定尽快下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种粮农户,确保春耕前将全部补贴落实到种粮农户手中(本次下达的第一批粮食补贴资金要求
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直接从农户补贴存折(或补贴卡)中直接扣缴农业税费老欠或“一事一议”费用,农户自愿以补贴资金抵缴的,必须由农户亲自到信用社办理缴款手续,有关单位也必须向农户逐一开具税费清算单或“一事一议”收款收据。开展“一事一议”或农业税费清欠,必须符合农村税费改革时中央和省有关农民负担的规定,对违纪违规擅自扣减对种粮农民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将交由纪检、监察及纠风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各地不得擅自出台政策,将补贴资金直接扣减用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险等政策中应由农民自行缴纳的部分,上述行为一经发现,除责令改正外,当地的直补工作经费一律不予安排。
七、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应以银行“一卡通”、“一折通”形式发放到户,补贴发放之前乡镇财政所要按规定格式编制粮食直补资金发放表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要及时将分户补贴数据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并从补贴发放开始后每旬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上报补贴发放数据,同时上报补贴旬报,直至补贴全部发放完毕(本次下达的第一批粮食补贴资金发放数据要求各市州
八、财政部对各省补贴兑付情况建立半月通报制度,省对市州、省直管县市也实行兑付情况半月通报制度。每月的15日和月底,省财政根据各地已报送的分户数据和进度报表有关数据,计算“补贴综合兑付率”(计算公式见附件2备注),对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市补贴兑付进度分别进行统计排名。每年补贴兑付工作开始后,每半月,省财政将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补贴兑付情况及排名通报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并抄送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各地补贴兑付情况,省财政将定期专报省人民政府。
九、排名落后的市县要及时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提高兑付进度,并将兑付滞后原因和改进措施及时上报省财政。同时排名将作为今后分配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等粮食财政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2、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兑付进度市州排行表
3、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兑付进度全省排行表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