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2/2006-98860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06-11-27
- 签署日期:2006-11-27
- 登记日期:2006-11-27
- 发文日期:2006-11-27 00:00
- 所属主题:
湘财综〔2005〕33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2005.7.13.发出
为了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现象,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的有关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朡 为了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机制紌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现象,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等(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机构)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行为是指举报人为了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执收行为、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并为国家产生较大直接收益,或为国家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有功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违法行为是指在非税收入征
收管理中违反《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并经查实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奖励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申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税收入违法行为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本办法中的非税收入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关为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承办相关具体事宜。对举报行为是否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及奖金额度等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申报,由奖励机关最终审定。
第六条 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举报行为可获得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二)举报材料中有非税收入征管违法的基本事实,有明确、
具体的违法单位或者个人;
(三)举报材料在查实前已送达或转达负责查处的有关部门
和机构,且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和机构所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举报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指通报表彰等;物质奖励指由奖励机关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的奖金。公开表彰必须事先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第八条 非税收入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举报奖金从负责查处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中支出,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对因举报而查处的非税收入,按有关规定收缴和分成。罚款入由办案单位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行为分为三类:
(一)一类举报。已直接掌握并提供涉案物证,积极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相符;
(二)二类举报。已掌握并提供部分涉案物证?耬匀)最刞嵥作,举报恅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类举报。已取得和提供一些证据,并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十一条 奖金额度的计算标准。根据一至三类举报行为,依照实际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金额(包括追缴的违法收入和罚款),分别按每案不超过3%、不超过2%、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计算奖金,且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奖励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二条 对于根据举报线索查处,无上缴非税收入的行为,对举报人以精神奖励为主,必要时,辅以一定的物质奖励,视具体情况按不同举报类别对举报人分别给予人民币1500—2000元、1000—1500元、1000元以下的奖金。
第十三条 同一非税收入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向同一部门和机构举报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违法行为查处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了新的情况且对查清该问题确有决定性作用的,经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申报及奖励机关批准,可一并给予奖励,但奖金总额控制在单项举报的计算标准之内(奖金分配由申报部门和机构确定)。
同一非税收入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由两个以上有关部门和机构受理查处的,以先查实并申报奖励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意见为准给予举报人奖励。同一事项的举报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算和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单项举报的标准计算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拥有,并由举报的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机构在个案结案后应及时为有功举报人办理奖励申报手续,确定奖励形式、举报类别、奖励标准,计算奖金金额,填制《湖南省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奖励申报表》(见附表),连同举报人资料、举报材料、鉴证材料(举报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是否属有功举报行为及举报行为类别的确认)、处罚决定书(或检查决定书)及涉案收入缴款票据等相关文件或复印件一并递交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对接收的《湖南省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行为奖励申报表》及附送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进一步核实举报人的举报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规定、是否属有功举报行为及属于哪一类举报行为,认定奖励形式和申报的举报行为类别及计算的奖金额度是否合规等。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于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审核不符合有功举报条件的,退回原申报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符合有功举报条件的,报奖励机关审定后,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同时书面告知申报的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十七条 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的2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领奖通知等有效证件到奖励机关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文件以及举报人和代理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领奖通知等有效证件。奖励机关在发放奖金时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负责申报、审核、审定及奖金支付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奖金申报、审核、审定、支付等工作时应严格计算核定,不得擅自提高举报行为类别,防止违规支付或冒领奖金。对徇私舞弊,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玩忽职守、擅自透露奖励信息,致使奖金违规支付和被冒领的,除追缴奖金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和机构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执法人员,其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各市州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及省监察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