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2/2006-98758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06-12-07
  • 签署日期:2006-12-07
  • 登记日期:2006-12-07
  • 发文日期:2006-12-07 00:00
  • 所属主题:
湘财税〔2005〕68号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005.7.21.发出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对于文中第三条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我省已完成转制的省级科研机构(名单附后),参照中央转制科研机构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的期限以7年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二、我省各市(州)县已转制的科研机构,其名单由同级人民政府在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批准公布后,也可参照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4号”文件的相关优惠政策。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
湖南省省级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湖南省化工研究院;         湖南省电器研究所;
湖南省机械研究所;         湖南省轻工业研究院;
湖南省造纸研究所;         湖南省陶瓷研究所;
湖南省塑料研究所;         湖南省工艺美术研究所;
湖南省苎麻技术研究所;     湖南省商业科学技术研究所;
湖南省粮油科学研究设计院; 湖南省电子研究所;
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湖南省皮革研究所;
湖南省冶金材料研究所;     湖南省印刷科技研究所;
湖南省煤炭科学研究所;     湖南省医药工业研究所;
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院;
湖南省建材研究设计院;    湖南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湖南省湘绣研究所。
 
附件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
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5〕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3.8.发出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二、转制科研机构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
三、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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