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2/2014-00842
- 文号:无
- 统一登记号:无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14-08-28
- 签署日期:2014-08-28
- 登记日期:2014-08-28
- 发文日期:2014-08-28 15:25
- 所属主题: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程序,提高处置工作效率,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
附件: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
湖南省财政厅
附件
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含无主财物,以下统称罚没物资)的处置行为,严格处置操作程序,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省级罚没物资的登记、保管、申报、审批、处置和变现收入缴库。
第三条 罚没物资处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处置原则。处置的罚没物资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没收和追缴的物资。处置程序、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二)公开处置原则。罚没物资属于国家所有,其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置过程和结果必须透明、规范。集中拍卖的罚没物资,应通过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以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三)公共利益原则。罚没物资应当及时申报、定期处置,实现罚没物资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且不得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等公共利益。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置本单位罚没物资。罚没物资处置的变现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不得坐收坐支和截留。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罚没物资处置管理中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并相互配合。
(一)省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罚没物资处置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罚没物资处置的有关规定。
2、监督罚没物资的保管,审批罚没物资的处置,组织或委托罚没物资的价格认证和处置。
3、督促罚没物资变价收入的及时缴库。
4、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罚没物资的处置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负责本单位罚没物资处置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1、建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专用场所。
2、健全罚没物资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清仓和变现收入结算等管理制度。
3、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罚没物资处置方案,配合省级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委托对罚没物资进行处置。
4、按规定填开票据,将罚没物资变价收入及时缴库。
5、接受省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应严格对照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保管物资,并建立罚没物资管理台账,载明案由、来源、规格、质地和罚没票据编号等信息,做到账物相符。对贵重和量多的物品还应拍照或录像存档。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将罚没物资及时存入专门的保管场所,并实行分类、分案保管。保管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内防、通风和防潮等设施,确保罚没物资的安全、保值。实行政府公物仓保管形式的,按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罚没物资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无异议的;或者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后经复议机关审查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且当事人无异议的;或者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审查作出生效判决(裁决)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在3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分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两种方式,并附该批物资的没收和追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书、材料。
(一)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按要求在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中分批次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网络上传。
(二)不具备或暂时不完全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填写《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提出本单位处置建议。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申报信息或书面申报材料后,应在10日内对申报信息或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置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于作出处置审批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资处置审批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根据罚没物资的不同性质,罚没物资可分别采取移交、销毁、调拨、定向收购、拍卖、议价变卖和捐赠等方法处置。
第十二条 罚没物资原则上实行先报批、后处置,但下列物资可以先处置、后备案。
(一)易腐烂、变质等不适宜保存的物品,可以先行处置。其中,经检疫合格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直接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检疫不合格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处置后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见附件2),经有关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名后存档,并及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毒品和吸毒用具,以及淫秽书刊、盗版光碟、磁带、录像带等物品,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处置完成后,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并及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枪支、弹药,国家保护的动植物,禁止流通的文物,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有毒、有害等可能危及公共利益的物资,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按规定移交专管机关保管和处置,并填写《罚没物资移交表》(见附件3)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销毁。
(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销毁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失去使用价值和回收再利用价值的。
(四)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罚没物资的销毁,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组织实施,并派员监销。销毁时要做好现场监督和执行记录,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并拍照或录像。《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经有关机关和人员盖章签名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各留一份存档。
第十四条 国家规定须有特许生产、经营、使用权的物资,经有关机构质量鉴定、价格评估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调拨。
第十五条 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清理并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同意后,交由专管机关或者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第十六条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危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拍卖。
(一)金银首饰、工艺品等贵重物品。
(二)手续齐全或可补办手续、未到报废年限、尚能正常行驶、并且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机动车。
(三)不动产。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可拆件使用或由特定机关回收再利用的。
(五)可以消除侵权或伪造标识的侵权物品。
(六)其他有相当价值可以拍卖的物品。
第十七条 用于拍卖的罚没物资,原则上实行集中、公开拍卖,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配合。
(一)需要拍卖的罚没物资由省级财政部门签发《价格鉴证委托书》(见附件4),委托省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省价格认证中心应在委托书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二)省级财政部门对价格鉴证结论进行审查,确定相应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省级财政部门在已经取得罚没物资拍卖资格的拍卖公司中指定拍卖公司,与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派专人监督标的的移交与拍卖实施。
(四)出现流拍现象时,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时清点流拍标的,回笼进仓保管,并组织下一轮拍卖程序。
第十八条 批量少、价值小,或不便于集中拍卖的罚没物资可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就地拍卖或议价变卖。处置完成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及时将处置过程及结果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有使用价值但无法拍卖且不宜销毁的罚没物资可以依法捐赠,用于救助灾害、救贫济困、扶助残疾人等工作。
第二十条 罚没物资的拍卖收入,由买受人与拍卖公司结算。拍卖确认成交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拍卖公司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拍卖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收入足额缴入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二十一条 罚没物资其他形式的变现收入,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与买受人结算。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买受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变现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二十二条 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处置、移交等情况的存档备案统一使用本工作规程所附表格式样。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后施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湘财非税〔2009〕14号)同时废止。此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