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财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8-0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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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8-09-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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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规范乡镇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湖南省乡镇财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乡镇财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8917

附件

 

湖南省乡镇财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体现资金分配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监管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推进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和发展而投入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以及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省乡镇财政监督和管理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乡镇财政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指导。

第四条 乡镇财政监管资金分配的原则:

(一)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客观公平的原则。

(三) 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乡镇财政监管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一)用于开展乡镇财政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乡镇财政财务信息化建设、惠农补贴一卡通资金发放、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等工作。

(二)用于开展乡镇财政绩效管理。包括乡镇财政财务绩效管理、乡镇财政所建设及绩效评价、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试点等。

(三)用于开展与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相关业务培训等。

(四)其他开展与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乡镇财政监管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进行分配,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和工作绩效因素。

(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人口和乡镇个数等因素,数据采集以统计部门《统计年鉴》上刊登的统计资料和民政部门提供的区划等资料为主。

(二)工作绩效因素包括省对市州、县市区考核因素和市州对县市区考核因素,以决算报表编制、乡镇财政财务日常管理、绩效管理,检查调研、日常材料报送等年度工作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为依据进行评价。

(三)对于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工作绩效因素中给予适当加分;对于在检查调研中发现问题的市州、县市区,在工作绩效因素中给予适当扣分。加分和扣分均计入该市州、县市区资金分配因素。

第七条 乡镇财政监管资金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乡镇财政资金专门用于乡镇财政管理和发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发放给任何个人,不得用于乡镇财政管理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乡镇财政监管资金使用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第九条 乡镇财政监管资金使用单位要于每年3月底前,将省级财政上年度安排用于乡镇财政管理的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监管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乡镇财政监管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监管资金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财政部门有权责令纠正或扣减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指标;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印发的《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湘财乡〔2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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