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4-089469
- 文号:湘财税〔2024〕2号
- 统一登记号:HNPR-2024-100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29-03-05
- 签署日期:2024-02-29
- 登记日期:2024-03-06
- 发文日期:2024-03-06 10:40
- 所属主题:财政
-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一、出台背景
2019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规定对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自2019年我省首次批准许可使用该频率,至今已满3年免费使用期,继续使用的单位,需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这是我省首次收取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需对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入库管理和监督要求等事项予以规范、明确。
二、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规定,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收费标准。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150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10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2、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
三、主要内容
主要明确了我省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入库管理和监督要求等事项,收费标准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