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院人员经费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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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年03月17日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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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行指〔2016〕1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院人员经费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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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自2012年7月1日起,我省境内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正式移交湖南省管理。为保障其正常运转,省财政已按省直公务员工资标准安排了人员经费和相应的公用经费。但考虑到现行工资待遇与原铁路企业标准差额较大,为确保铁路法院、检察院体制改革平稳过渡和干警队伍稳定,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下达你单位人员经费 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人员经费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人员的一次性补助(不包括新进人员),二是按政策测算的衡阳、怀化市铁路法检“两院”移交人员(不包括新进人员)2015年下半年津补贴提标经费。
二、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人员的一次性补助数额为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人员已按省直公务员标准发放的所有工资与按照湘人社函〔2013〕352号文件核准数(即参照铁路公安干警工资)的差额,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人员已发放的2014年省直公务员一次性绩效奖金作为已发放的工资予以扣除,2013年一次性绩效奖金不再补发。一次性补发部分不计提公积金、医保等。补助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三、鉴于衡阳、怀化市从2014年提高了公务员津补贴标准,按照属地原则,衡阳、怀化市铁路法检“两院”干警津补贴也应随之提高。但考虑到移交人员的2014-2015年上半年的津补贴提标部分须在一次性补助中抵扣,新进人员则已在每年部门预算中统筹考虑,故只补助衡阳、怀化市铁路法检“两院”移交人员2015年下半年津补贴提标经费。2016年经费已按标准进入你单位部门预算。
四、自2015年7月1日起,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人员严格执行统一的省直公务员工资及津补贴待遇制度。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补助标准、范围和时间及时测算,发放到人,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1、铁路法院、检察院人员经费补助明细表
2、衡阳、怀化铁路法检“两院”津补贴提标补助明细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6日
铁路法院、检察院津补贴提标补助.xlsx
铁路法院、检察院一次性补助.xlsx